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xx,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本溪运通玛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二道街,法定代表人:杨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xx诉被执行人本溪运通玛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62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本溪运通玛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本溪运通玛铁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299887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本溪运通玛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62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