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巧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
被申请人: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亿丰置业三楼)。
审理经过
刘巧兰与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巧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38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38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574元,由申请人刘巧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