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建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李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卢建伟与被告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卢建伟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4万元欠款,并自2015年12月4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2015年12月4日被告李明伟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和3万元,合计4万元,借款当日被告分别为原告出具了两张欠条,记载了欠款日期和欠款金额。两笔借款均在海港区桥汽车站西边的办公楼里给付被告。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偿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明伟住所地为秦皇岛市海港区。同时,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桥汽车站西侧办公楼。我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