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凯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王印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关于冯凯旋申请执行王印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印甫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邢台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5)邢仲裁字第205号裁决书,解除申请人邢台意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印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被申请人王印甫于该裁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任县任城镇锦绣街南侧“中央公元”13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包括13-4车库一个,13-19储藏间一个返还给申请人邢台意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印甫承担另行出售房屋交易费71,505元(即原房价的15%);申请人邢台意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原房价476,700元扣除代被申请人王印甫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319,531.72元及前款交易费后,对剩余的价款于该裁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被申请人王印甫,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王印甫在邢台意景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房款66,04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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