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江陵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陵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辉忠,湖北段辉忠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江检刑诉[202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旋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2日晚至3日凌晨,被告人陈旋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鄂D×××××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回家。当车行驶至郝穴镇荆河路时,碰撞曾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被曾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陈旋查获。经鉴定,陈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旋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经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旋负全部责任,曾某无责任;鄂D×××××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旋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旋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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