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浩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住洛阳市嵩县。
被执行人:翟雨露,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325民初909号判决,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翟雨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雨露请求:被告翟雨露返还原告田浩浩现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翟雨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白云中路营业所的账户60×××43存款606.11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