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

负责人:姜伟,行长。

被执行人:韩新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臧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张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仲校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韩新庆、臧美霞、张永军、仲校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285.12元,申请执行费71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院立案后,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判决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5月29日、6月8日、7月16日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银行查控,经查控所悉被执行人仲校娜银行账户中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已进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止,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共冻结11388.61元,扣除执行费714元,剩余10674.61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韩新庆、臧美霞、张永军名下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止,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因数额较小未进行扣划。

三、被执行人仲校娜名下有车牌号为鲁B×××××号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7月5日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故未进行处置。

四、线下调查情况:本院通过平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线下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8日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七、截止2021年7月1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10674.61元,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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