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明阳,男,生于****年**月**日,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候沛沛,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昌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滨江花园*栋B座*-D。 法定代表人:蔡宜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姚明阳诉被告罗昌明、湖北恒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姚明阳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明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支付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明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姚明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