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某,男,汉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村民。

被告:张某1,女,汉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村民。

被告:张某2(系被告张某1父亲),男,汉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尚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尚某诉称:1.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86000元、返还金银首饰或购买价款18000元、返还零花钱20000元、衣服钱9000元;2.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婚姻开销的各项费用7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尚某与被告张某1于2020年6月相识,2020年12月10日在甘肃省白银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1月1日依乡俗举办结婚仪式。为缔结婚姻,原告向二被告给付彩礼若干、购买金银首饰及衣物、给付被告张某1零花钱,订婚时,原告还向被告家提供烟酒等。婚后,原告得知被告张某1患有癫痫疾病,无法共同生活。后原告与二被告交涉退还彩礼、赔偿损失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二被告户籍所在地是甘肃省白银市××县,经常居住地也是甘肃省白银市××县。本案中,甘肃省白银市××县既不是二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二被告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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