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人:郑海军,职务:主任,身份证号:132627196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庭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业主委员会聘用人员管理业主委员会,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顾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顾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海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幸福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顾海军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