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相军,男,****年**月**日出生,吉林省东丰县人,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分别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12月15日、2021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程相军非法采矿一案,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吉042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程相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程相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相军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相军撤诉。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对程相军的判决内容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