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80700499G。
法定代表人:马莲贵。
被执行人:安吉虹安竹胶板厂,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赤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L42739922M。
法定代表人:吴小敏。
被执行人:陈红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吴玉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何香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吴玉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董林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虹安竹胶板厂、陈红姗、吴玉民、何香琴、吴玉芳、董林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虹安竹胶板厂、陈红姗、吴玉民、何香琴、吴玉芳、董林宝于2021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安吉虹安竹胶板厂、陈红姗、吴玉民、何香琴、吴玉芳、董林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共计1788819.7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执行人安吉虹安竹胶板厂、陈红姗、吴玉民、何香琴、吴玉芳、董林宝自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于每月20日前支付案件款9000元,于2022年4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案件款10000元,直到全部本息(包括罚息、复息)结清;如发现安吉虹安竹胶板厂、陈红姗、吴玉民、何香琴、吴玉芳、董林宝后续有能力归还更多款项时或有可供执行资产时,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安吉虹安竹胶板厂、陈红姗、吴玉民、何香琴、吴玉芳、董林宝归还更多金额或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对(2021)浙0523执11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泰寅
审 判 员 王文德
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