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系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有金,系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员。

被执行人:吴少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吴少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OE0456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日立案。根据仲裁,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应交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38.99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038.99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仲裁费人民币112.5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工商、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到梅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账户内有极少量零星存款,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192.29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2019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自行协商处理。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未侵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粤14执4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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