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竺国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岭东西路33号。 诉讼代表人:徐树军,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本博,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竺国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周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与被执行人竺国贤、周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竺国贤、周惠兰均去向不明,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竺国贤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东房村的房产,该房产为集体土地性质,暂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竺国贤、周惠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7月6日,被执行人竺国贤、周惠兰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81.97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梅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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