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方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六安晓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FJ94M,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秀辉碧水云天34幢1单元1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许晓天,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代方俊与被告六安晓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代方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方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方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方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金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