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朗州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陆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才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杨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才文、杨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