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俊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万赵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俊杉与被执行人万赵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货款1275326.78元及利息(以1194560.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自2020年4月1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80766.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自2021年2月1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12737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