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襄城县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
地:河南省襄城县许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广跃。
被执行人: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
昌市五一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祁文豪。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25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
司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协助执
行法律文书),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