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雪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原告:王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告: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林惠,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鲁雪雪、王琪诉被告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鲁雪雪、王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雪雪、王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鲁雪雪、王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