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一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李培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魏一方诉被申请人李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豫0183民初20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24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培龙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培龙名下开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西大街支行62×××95-156-1;交通银行郑州新密支行62×××19;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62×××76;中国工商银行17×××74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