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悦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 被告:上海京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711室A区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实。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悦伦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亮化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组织包工队对颐景园进行承包施工,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工程,但被告拖欠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协调不成的,通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鉴于原告明确工程颐景园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遂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2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亮化工程合同》中约定,“协调不成的,通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是,合同中并未载明合同履行地,故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玮 审判员 沈旭军 审判员 刘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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