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彩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谭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彩英与被告谭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彩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彩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谭冕立即偿还借款26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谭冕与陈彩英女儿恋爱期间,因资金周转在2018年6月15日向陈彩英借款50000元,陈彩英当日将钱转给女儿叶敏,叶敏将钱转给谭冕(其中微信转账40000元和6400元,还信用卡3580元),后还款12000元。2018年8月27日谭冕向陈彩英出具了38000元借条,后还款12000元,尚欠借款26000元。陈彩英多次催讨无果,故具文起诉。

被告辩称

谭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陈彩英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陈彩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谭冕户口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条,证明谭冕向陈彩英借款的事实;4、叶敏身份证和微信号、微信账单、谭冕微信号,证明陈彩英将50000元转给女儿叶敏、叶敏转给谭冕的事实。

本院查明

对陈彩英提交的证据,谭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质证,对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陈彩英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陈彩英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5日,谭冕因资金周转向陈彩英借款50000元,陈彩英当日通过其女儿叶敏将钱转给谭冕,谭冕通过微信两次收款分别为40000元和6400元,叶敏为谭冕信用卡还款3580元。此后谭冕给陈彩英还款12000元。2018年8月27日,谭冕向陈彩英出具38000元借条,约定2018年底前还清欠款。后谭冕还款12000元。至今,谭冕尚欠陈彩英借款2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陈彩英要求谭冕偿还26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谭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谭冕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谭冕欠陈彩英借款2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谭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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