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久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被执行人:杨超,男,满族,农民,****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9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