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1(张某父亲)
被执行人:孙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本案执行依据(2019)甘052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053425.1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43元,由孙某承担。本案执行标的为孙某付清张某各种费用共计1068368.13元,执行费13084元。本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向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上述法定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孙某付15598元,因孙某在本院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本案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得14038元。经本院对孙某的各类银行账户、机动车、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进行全面网络查控,并到被执行人孙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仍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孙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执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后,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的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某,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孙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孙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