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申请人李继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作出的(2021)豫1481民特15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裁定书中第1页正文部分第六行、第2页正文部分第二、六、十一、十四、十六、十八、第3页正文部分第一行“李继翔”系笔误,现更正为“李继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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