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254846268L。
被执行人:朱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丽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7979.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朱丽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丽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财产情况进行网格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朱丽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530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520元、(2021)浙0424执费277号案诉讼费123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555元。截至2021年10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到位255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朱丽军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朱丽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