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岩岩,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媛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阳城南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碧桂园颍州府项目部S6#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钱剑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岩岩、赵媛媛因与被申请人阜阳城南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智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民终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白岩岩、赵媛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委托装修合同》表述的内容为毛坯交付后进行装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认定该《委托装修合同》名为委托合同,实为装修合同。装修装饰工程属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审理本案。2.案涉《委托装修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且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合并审理的多份《委托装修合同》除签约主体、交付日期、装修价款及户型图不同外,其他均相同,属于晋智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案涉《委托装修合同》应属无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晋智公司签署《委托装修合同》时没有装修经营范围及资质,一审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装修资质。3.晋智公司实际装修的工程量及价款应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未委托鉴定直接判决,应属错误。晋智公司单方减少工程量,实际装修的工程量与样板间及合同约定存在明显偏差,装修质量亦存在问题,白岩岩、赵媛媛应根据《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和标准向晋智公司支付装修费用。因装修费用无法结算,白岩岩、赵媛媛才申请鉴定确定装修工程量及工程价款。4.晋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交付房屋。案涉《委托装修合同》涉及工程量、价款、迟延交付问题,为节约司法资源,已在本案提起鉴定工程量核算工程款,晋智公司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可以在本案进行处理,且白岩岩、赵媛媛对晋智公司伪造的收楼费用确认表并不认可,案涉房屋存在漏水、地暖管道破裂、地板空返修等问题。5.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统一裁判思路及稳定社会合理预期的指导思想,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参考相关案例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委托装修合同》虽系晋智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合同条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白岩岩、赵媛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主张案涉《委托装修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以及《委托装修合同》约定,晋智公司在白岩岩、赵媛媛认购案涉房屋前,已告知案涉房屋虽毛坯出售,但由晋智公司统一进行装修后交付。据此可见,白岩岩、赵媛媛对案涉房屋为精装修交付是明知和认可的,《委托装修合同》与《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实际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委托装修合同》实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白岩岩、赵媛媛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晋智公司无装修资质,主张案涉《委托装修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故,案涉《委托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白岩岩、赵媛媛认为实际装饰装修工程量或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其可依法向晋智公司主张违约损失赔偿。本案中,白岩岩、赵媛媛并未向晋智公司主张违约损失赔偿,而是在要求确认《委托装修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诉请确认晋智公司实际履行的装饰装修工程量及价款,该诉请仅系确认相关事实,原审法院对该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晋智公司已履行通知交房义务,案涉房屋未能交付的原因在于白岩岩、赵媛媛未及时接收房屋。为此,原审法院对白岩岩、赵媛媛要求晋智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白岩岩、赵媛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白岩岩、赵媛媛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王晓峰
审 判 员 王依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