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金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沁县。
被申请人:魏明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现住山西省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金根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金根提供的借条中未约定逾期给付利息,但王金根要求被申请人魏明左给付相应利息,该要求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金根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