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孙旭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桃,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关无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无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该案已经西宁市城北区小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城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君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文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晋 书记员 刘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