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融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梅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骆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王吉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融信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李超、李梅红、骆有成、张婷、王吉昌、李忠、李虹名下银行账户、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234616.7元。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34616.7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李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1086账户(实际冻结140.37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六户地营业所尾号8461账户(实际冻结92.81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尾号2380账户(实际冻结55.39元)银行存款234616.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李梅红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北五路(兵团)支行尾号9872账户(实际冻结382.7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六户地营业所尾号0511账户(实际冻结0.93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北五岔支行尾号2946账户(实际冻结11.39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尾号2188账户(实际冻结252.44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六户地支行尾号0982账户(实际冻结10.49元)、尾号8785账户(实际冻结172.4元)存款234616.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骆有成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县农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34616.7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张婷在玛纳斯县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六户地营业所尾号3478账户(实际冻结32.53元)银行存款234616.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王吉昌在玛纳斯县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34616.7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李忠在浦发银行昌吉支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昌吉长宁南路支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34616.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张婷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3187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7578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4365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2435账户(实际冻结0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3187账户(实际冻结0元)、浦发银行昌吉支行营业部尾号3906账户(实际冻结0元)、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尾号6766账户(实际冻结0元)、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4518账户(实际冻结0元)、尾号6339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6943账户(实际冻结0元)、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尾号0560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34616.7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李虹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6457账户(实际冻结40.49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7975账户(实际冻结0.99元)银行存款234616.7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李超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5111账户(实际冻结0.25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b23f账户(实际冻结218.79元)存款234616.7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李虹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8545账户(实际冻结2.07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f5aa账户(实际冻结1285.51元)存款234616.7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李梅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1760账户(实际冻结2720.16元)存款234616.7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张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d61账户(实际冻结0.04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ae70账户(实际冻结8.01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c009账户(实际冻结1.45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138账户(实际冻结0.47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1718账户(实际冻结0.2元)存款234616.7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琦 书记员    贺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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