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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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远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若羌县。
被执行人石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若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远西诉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24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石刚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石刚在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查询了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由于被执行人石刚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周远西的债权50548.08元未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石刚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若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新2824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