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方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廖鲜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方林与被告廖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方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方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方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梁方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凯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贺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