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文峰南路艺术国际油画产业园D2市场B栋132、133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76874994H。
法定代表人:陈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田淑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刘名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淑琴、刘名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