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岭县巨宝山镇。
被告:孙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秀玉与被告孙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秀玉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秀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秀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王秀玉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靳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