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1,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现就读于台江县城关二小五年级(5)班。 法定代理人:唐某2,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委托代理人:唐婷婷,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凯里市鸭塘街道白午中心幼儿园教师,系原告姐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欧玉芬,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1诉被告欧玉芬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700元、医药费364元、精神损失费1500元及因被告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上学需要进行补课产生的900元补课费,共计3464元。原告唐某1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1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唐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光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顾凤业 书 记 员 李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