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葛泽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王正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王乐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葛泽洪与王正杰、王乐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221民初6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王正杰、王乐仁未履行,葛泽洪于2021年7月14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6日、8月23日分别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已查封王正杰所有的皖K×××××宝来牌汽车一辆、王乐仁皖K×××××名爵牌汽车一辆(暂未能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福逊 审判员 张耀东 审判员 简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