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原告:位本江,男,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刘凤永,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位本江与被告刘凤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刘凤永信息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位本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培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玮瑶 书 记 员 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