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岛君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姚正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广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生贵。 被申请人:王洪斌,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岛君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君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斌名下银行存款5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君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斌名下银行存款53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君盛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雪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妍 书记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