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 主要负责人:许捷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艺,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开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漳浦县宜洁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旧镇镇东厝村大石后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31539821X6。 法定代表人:王燕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天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79758526F。 法定代表人:孙齐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鑫众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大运物流园综合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345QF501。 法定代表人:薛庆阳,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开龙、郑顺辉、漳州市漳浦县宜洁洗涤有限公司、杨志伟、漳州天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漳州鑫众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261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林开龙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7元,减半收取257.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书茵 审 判 员 陈天明 审 判 员 陈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国栋 书 记 员 马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