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海波,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324198410236816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圣,睢宁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庄善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蒋兆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波诉被告庄善友、蒋兆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自接到通知单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谢海波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95.00元,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