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泸州佳酵曲药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龙马潭区双加社区32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922698002。 投资人:卢如全。 委托代理人:郑维,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食品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05217036XB。 法定代表人:张学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昌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三台村。 被执行人:徐治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喜捷镇红楼梦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川1503民初13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泸州佳酵曲药厂申请执行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刘昌金、徐治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41253.50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4937.00元,执行费781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2月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03执1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0年2月5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 (一)、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九龙食品工业园区和平路256号门卫室及土地; (二)、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九龙食品工业园区和平路256号值班室及土地; (三)、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九龙食品工业园区和平路256号综合楼及土地; (四)、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九龙食品工业园区和平路256号酿酒车间及土地; (五)、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九龙食品工业园区和平路256号粮库楼及土地; (六)、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九龙食品工业园区和平路256号酒库楼及土地; (七)、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九龙食品工业园区和平路256号包装楼及土地; (八)、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九龙食品工业园区和平路256号锅炉房及土地; (九)、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九龙食品工业园区和平路256号厕所及土地; (十)、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九龙食品工业园区和平路256号浴室及土地; (十一)、查封徐治成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喜捷镇红楼梦村9组住宅一套【产权证号:川(2020)宜宾市不动产权第4077554号,建筑面积:122.46㎡】。 (十二)、查封被执行人徐治成所有的川Q853E1号【车辆识别代号:620988】帕萨特牌汽车一辆; (十三)、查封被执行人刘昌金所有的川AQ3T95号【车辆识别代号:009772】奥迪牌汽车一辆。 (十四)、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储罐区内的6号罐黄水酒741948斤(67°)、8号罐原酒107236斤(63.5°)【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宜宾市宁泉酒业有限公司、刘昌金、徐治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