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治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公民身份号码42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强,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深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自编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梁某1。 第三人:佛山市三水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自编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梁某1。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负责人:李学东。
审理经过
原告王治雄诉被告佛山市三水深业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三水深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王治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治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乐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