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东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十三图村委会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T2XEJ4K。 法定代表人:张越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705456P。 法定代表人:杨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员工,住。 被告:刘炳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寿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逢进,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东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瑾公司)与被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龙公司)、刘炳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王洋洋,被告墨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亮、刘志江,被告刘炳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籍逢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东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墨龙公司、刘炳辰偿还东瑾公司借款616780元;2.判令墨龙公司、刘炳辰以616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墨龙公司、刘炳辰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东瑾公司与墨龙公司系业务往来单位。刘炳辰系墨龙公司职工兼业务代表。2020年7月份开始,刘炳辰以墨龙公司资金短缺为由,向东瑾公司借款,用于支付第三方材料款,承诺后期可与东瑾公司业务一并结算。东瑾公司为维护双方合作关系,指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账户向刘炳辰账户打款多笔共计616780元。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墨龙公司、刘炳辰应承担还款责任。此后,东瑾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墨龙公司、刘炳辰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东瑾公司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墨龙公司辩称,公司对该借款不知情,也从未向东瑾公司借款,更未授权刘炳辰代为向东瑾公司借款,没有收到过任何东瑾公司的款项,东瑾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所诉借款系墨龙公司向其借款,其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刘炳辰辩称,东瑾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刘炳辰与东瑾公司之间既没有业务往来关系,也不存在借贷或者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依法驳回东瑾公司的诉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东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越强与刘炳辰系同学关系。2020年7月30日,东瑾公司通过张越强的东营银行账户向刘炳辰转款5200元、16500元,2020年7月31日,东瑾公司通过张越强的东营银行账户向刘炳辰转款23100元,2020年8月3日,东瑾公司通过张越强的东营银行账户向刘炳辰转款50000元,2020年8月19日,东瑾公司通过张越强的东营银行账户向刘炳辰转款50000元,2020年8月20日,东瑾公司通过张越强的东营银行账户向刘炳辰转款29900元,2020年9月4日,东瑾公司通过张越强的东营银行账户向刘炳辰转款50000元,共计224700元;2020年8月28日,东瑾公司通过张越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刘炳辰转款200000元,2020年9月8日,东瑾公司通过张越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刘炳辰转款100000元,2020年9月11日,东瑾公司通过张越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刘炳辰转款60000元,共计360000元;2020年8月3日,张越强通过微信给刘炳辰转账2080元,2020年8月28日,张越强通过微信给刘炳辰转账10000元,2020年9月11日,张越强通过微信给刘炳辰转账20000元,共计32080元;以上总计616780元。东瑾公司主张以上转款均系东瑾公司借给刘炳辰并提交公司的情况说明。刘炳辰对转款数额认可,主张转款与墨龙公司无关,转款用于与张越强共同炒期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炳辰主张东瑾公司的转账616780元用于其与东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越强合伙炒期货,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东瑾公司主张与刘炳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采信。东瑾公司请求刘炳辰偿还借款616780元及以616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价利率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炳辰虽曾经代表墨龙公司与东瑾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墨龙公司授权刘炳辰向东瑾公司借款的事实,故东瑾公司主张墨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炳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6780元及以61678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东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68元,减半收取计4984元,由被告刘炳辰负担。案件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山东东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田田 书 记 员  常 琪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