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石明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女,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吕景玉,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张素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景玉、张素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