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咸嘉湖西路6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公寓103、104、105房。
法定代表人邓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波,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拓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2栋1912房。
法定代表人刘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拓高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4元,减半收取3517元,由原告长沙佳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