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蓝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风化店村政府南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MA0CT3N19E。
法定代表人:陶健。
被执行人:沧州好日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经济开发区渤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598277441C。
法定代表人:孙文士。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北蓝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好日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