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乐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西邵乡潘古宁甫106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337212922M。
法定代表人:李殿雨,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卫志,濮阳市南乐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保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南乐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10时30分在第五神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南乐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乐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乐县吉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