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13号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3539817M。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磊磊,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春阳,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春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