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铭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户籍地址麻城市,现住麻城市,

被告:陈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肖铭青与被告陈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铭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辛经本院依法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铭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122728元;2、支付违约金30000元;3、按协议要求支付利息;4、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陈辛租用顺河镇方家边原粮店大院,办起了私人公司“瑞鑫电子有限公司”(全称不详),因资金不足,向我们提出借款要求,我们作为工薪阶层无能力帮助,但出于友情,就同意陈辛提出的用我们的房产到麻城市邮政储蓄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万),并商定由陈辛按邮政储蓄银行的借款要求按时支付每月的本息。后来,因陈辛拖延支付银行本息,已影响到了我的征信,于是我要求陈辛还清借款,但陈辛没有兑现承诺。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为了不影响我们的征信,我们被迫卖房,并于2019年7月29日自行还清下欠的银行借款本息212713.20元(有邮政银行对账单为凭),陈辛则于2019年7月29日向我们重新签下借据,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如有违约愿承担借据上标明的一切责任。2020年6月4日,陈辛为了避免违约,在支付部分资金后,又重新与我们签下借据金额为150000元的借条和新的分期还款协议,但陈辛在延期支付了前4期的本息后,至今没有履行后期的协议。陈辛多次表示将用卖沙款或卖掉深圳的自有房子来还清我的借款,但迟迟未能兑现,为收回我的借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们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辛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其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前后,被告陈辛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肖铭青借款,经双方协商以原告肖铭青的名义向麻城市邮政储蓄银行借款40万元交由被告陈辛使用,并由被告陈辛按期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后被告仅偿还了银行部分借款,尚欠银行的借款本息计币212713.20万元由原告替被告偿还完毕,之后就原告垫付的借款本息,被告陈辛向原告肖铭青陆续偿还了一部分,经双方在2020年6月4日结算,被告陈辛仍下欠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上约定“具体还款方式以分期还款协议为依据”。双方于当日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此笔借款自2020年7月1日起分22期还清,每月一期,每月25日前债务人须按时足额支付分期款7718元现金或转账到债权人(本金6818、平均分摊月利息900元)”“债务人因违约行为,启动诉讼后,债务人须另行承担违约金30000元,违约后期的利息按下欠款额的2%计算月息,连同本金一并予以追偿”。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陈辛分别于2020年7月25日、8月27日、10月4日、11月1日向原告肖铭青偿还4期,每期7718元。之后原告肖铭青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陈辛对余下款项未予偿还,遂酿成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肖铭青按约定向被告陈辛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已成立,被告陈辛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2728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截至2020年6月4日止,被告尚欠的借款为15万元,后被告陆续偿还了四期,每期本息7718元(本金6818元、利息900元),即15万元本金扣除分期履行的4期本金后,剩余本金为122728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的约定“如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当期的本金和利息,则视为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债务人因违约行为,启动诉讼后,债务人则须另行承担违约金30000元,违约后期的利息按下欠款额的2%计算月息,连同本金一并予以追偿”,而被告没有按协议履行,已构成了违约,原告就全部未清偿款项一并主张权利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原告肖铭青要求被告陈辛归还借款122728元的诉请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支付利息和违约金300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从2020年7月1日到2020年11月1日的四个月利息已经支付,故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20年11月1日。利率的计算标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利率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而协议约定的月利率2%和违约金3万元已经超出此规定,应依法予以调整,故本院对逾期利息仅支持不超出签订还款协议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部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铭青偿还借款本金122728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22728元为基数,按2020年6月4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肖铭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5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原告肖铭青负担277元,由被告陈辛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