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颜小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法光,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文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颜小山诉被告李文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因被告李文雍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新丰县人民法院门口将涉案车辆粤P×××××及该车的钥匙、机动车行驶证交付给原告颜小山,故原告颜小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小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颜小山负担。